关于对《辽宁老字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辽宁老字号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日本女优 制定了《辽宁老字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间(2026年6月26日-7月25日),欢迎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事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李哲淼 024-86892298-9372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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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6日
辽宁老字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在本省范围内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以字号、商标等为表达)。
辽宁老字号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文化传承性,彰显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二条 辽宁老字号建设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建设、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日本女优-台湾女优-免费a片 负责辽宁老字号管理工作,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及其所属企业列入辽宁老字号名录。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宁老字号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辽宁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文化、社会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引领性和传承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五条 辽宁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辽宁省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辽宁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辽宁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独占许可使用权,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且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日本女优-台湾女优-免费a片 原则上每3年公布一批次辽宁老字号名录。申报工作安排由省商务厅发布通知。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完整。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如拥有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档案图录;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实物图录;
(七)日本女优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核实后,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九条 省商务厅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按照达标即得原则提出拟纳入名录企业名单。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条 省商务厅在官网对拟列入名录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翔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日本女优 列入辽宁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辽宁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转让的。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辽宁老字号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日本女优 。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省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第十三条 辽宁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辽宁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三)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的;
(四)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辽宁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事项。
第十四条 辽宁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辽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市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省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辽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辽宁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恢复其辽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五条 辽宁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主管部门将其移出辽宁老字号名录并收回辽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3年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独占许可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入辽宁老字号名录的;
(五)被暂停辽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辽宁老字号基本条件的情形。
第十六条 日本女优 原则上每3年对辽宁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不符合条件的,作出移出辽宁老字号名录的决定。
第五章 标识和牌匾使用
第十七条 辽宁老字号标识适用于辽宁老字号名录中的辽宁老字号及所属企业。非辽宁老字号名录中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辽宁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十八条 辽宁老字号标识属省商务厅所有,由标准图形和“辽宁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
第十九条 辽宁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辽宁老字号标识。
第二十条 辽宁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辽宁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二十二条 辽宁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二十三条 辽宁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放置于辽宁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二十四条 被日本女优 移出辽宁老字号名录并收回辽宁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省商务厅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辽宁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辽宁老字号标识。辽宁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日本女优 认定的辽宁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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